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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可申请,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指南
日期:2024-03-25


“信用”是企业和个人的社会通行证,如何修复失信记录?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指南,就三大类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情况如何进行信用修复进行了解读。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什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的范围包括三大类:

1.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3.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方式包括两种:

1.线上办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线下办理:到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信用修复流程,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哈市市场监管局(https://mp.weixin.qq.com/s/ZtJ2GLXjeaI9Hea4H5jAJA)公示的“信用修复指南”进行查询。

哈尔滨日报记者 李佳琪

编辑:姜学峰 来源:冰城+客户端